小张与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父母一直积极的寻找小张但未果。其弟弟张乙对兄嫂多有照顾。后张甲夫妇去世后,小张以张甲夫妇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其父名下的部分银行存单。张乙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当丧失继承权。因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判决张甲遗产全部归张乙继承,二审维持原判。这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继承权与履行赡养义务的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在本案中,小张的遗弃行为符合上述第三点,所以被剥夺了继承权。